一、《海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财政部于2024年2月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6号,以下简称财政部办法),为落实财政部办法有关“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资规厅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资金分配原则
资金管理、使用和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益方向。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省级层面,主要用于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支持开展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
(三)统筹集中使用。省级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市县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治理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三、资金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着眼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支撑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整体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二)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
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四、项目分配方法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中央财政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中央财政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中央财政奖补20亿元。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中央财政奖补3亿元。
对于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项目,省财政厅商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结合项目进展及省级、市县财力等情况统筹安排省级资金予以支持。
五、项目申报程序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原则上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重点、要求等具体事项。
(二)项目所在市县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对申报信息进行全面审核,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申报项目。
(三)纳入支持范围项目所在市县应当按规定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后,按程序报送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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